惡魔城城主 發表於 2017-8-3 11:26 AM
睇完張驗車令, 再繼續睇落去....噢~ 值得參詳一下
修理令
根據第(1)款送達的通知書須 ——
(a)
指明 ——
(i)
與該人被定罪或曾繳交定額罰款有關的罪行,及定罪或定額罰款繳交的日期;
(ii)
該罪行發生的日期;
(iii)
該罪行發生的時間及地點;
(iv)
該汽車的登記號碼;及
(v)
犯有該罪行的人的姓名或名稱;
(b)
通知該登記車主,謂署長可根據第93條暫時吊銷車輛牌照,吊銷期為附表4第3或4欄所指明者;及
(c)
通知該登記車主他可在通知書送達之日後14天內 ——
(i)
向署長作出書面申述,提出不應暫時吊銷車輛牌照的因由;或
(ii)
書面向署長申請在交通審裁處席前聆訊,以就不應暫時吊銷車輛牌照提出因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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